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5 日)
第3條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 (以下簡稱經營者) 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

一、觀光遊樂業核准之證明文件。但非屬觀光遊樂業者,免檢附。

二、圖說: (一) 設置場所: 1.現況圖:載明場所位置、方向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 稱、寬度,四周鄰房之層數、空地、現有巷道,其比例尺不得小 於六百分之一。 2.配置圖:載明場所內各項設施之相關位置、名稱及四周道路,比 例尺不得小於三百分之一。 (二) 機械遊樂設施: 1.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尺寸及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 之一。 2.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3.剖面圖:註明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基地與路面之高低差及各 部分之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4.特殊部分詳細圖:註明各部分尺寸,構造材料等詳細圖,其比例 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三、結構計算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機械遊樂設施構架力 學分析、計算說明及其他必要之結構計算。

四、機電設備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明書及其 他必要輔助資料。

五、機械遊樂設施之使用、管理、維護及耐用年限等安全資料 (計畫) 書 。

六、受委託設計簽證之專業技師及承辦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