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5 日)
第12條
經營者應於各項機械遊樂設施明顯處,分別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 ;並依其種類、特性豎立安全說明。

前項標示及說明尺寸不得小於寬度六十公分及長度九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