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5 日)
第10條
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其停止使用期間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定期安 全檢查及申報期限且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 機關備查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經營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 ,並於取得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後,始得恢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