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5條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 七十五之使用費:

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之管線減 徵二年。 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