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4條
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 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 徵三年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