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2條
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本標準規 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 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 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