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 96 年 02 月 09 日)
第16條
交換標的投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決標予該投標人: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投標。

三、交換標的有第十條規定情形。

四、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

六、應備文件缺漏、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投標書填寫內容不全、字跡不清 無法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