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 96 年 02 月 09 日)
第10條
執行機關依第七條規定公告交換標的後,查明交換標的有第六條第二項各 款情形,或於投標前認為個人或團體所提異議確有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者 ,得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