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 年 10 月 13 日)
第8條
同一公共設施於申請期限內有二人以上申請投資者,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 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優先;均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 者,應評估其事業計畫、資本額、土地取得及投資條件後,決定其優先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