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 (市) 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圖說,向縣 (市) 政府申請核准;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者,向鄉 (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 (鎮、市) 公所核轉縣政府核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股東名冊。但獨資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設施位置圖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及其使用計畫說明書。
五、需用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未登錄地,不在此限。
六、成本分析: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概算書、工程費概算書、收
支預算書。
七、事業計畫書:包括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八、其他經縣 (市) 政府指定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
三、需用土地之地號、坐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四、資本額。
五、收費額。
六、其他經縣 (市) 政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