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 年 10 月 13 日)
第6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 (市) 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圖說,向縣 (市) 政府申請核准;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者,向鄉 (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 (鎮、市) 公所核轉縣政府核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股東名冊。但獨資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設施位置圖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及其使用計畫說明書。

五、需用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未登錄地,不在此限。

六、成本分析: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概算書、工程費概算書、收 支預算書。

七、事業計畫書:包括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八、其他經縣 (市) 政府指定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

三、需用土地之地號、坐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四、資本額。

五、收費額。

六、其他經縣 (市) 政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