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 年 10 月 13 日)
第3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規定如下: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

三、道路、停車場、廣場。

四、公墓、殯儀館。

五、市場。

六、車站。

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