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 年 10 月 13 日)
第10條
獎勵辦理之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得由縣 (市) 政府或鄉 ( 鎮、市) 公所優先興修。

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