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 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