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5條
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 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之使用項目: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變更使用項目之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私人或團體申請變 更,如涉及公共設施之指定目的使用部分,應檢附原獲准獎勵投資 辦理之相關文件。

(三)變更使用範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四)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五)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六)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

(七)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私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多目標使用,其非為原多目標使用之申請 人者,免依前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