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4條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 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

(四)私人或團體申請者,應檢附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三)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理情形。

(四)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五)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六)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七)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

(八)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