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2條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 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