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11條
都市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其申請作多目 標使用,應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准許之多目標使用項目為限。但都市計 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得以該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及兼作類別,分別准許作多目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