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總則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係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 規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 興建完成,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 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該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之國民小學已開闢完成。但基地周邊八百公 尺範圍內已有國小興闢完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