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縣(市)政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於公 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並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 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定。鄉(鎮、市)公所擬定之都市計畫案 件報核期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