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附則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39-2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 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