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34條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 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 ┌─────┬───┬─────────┬─────────┐ │居住密度(│分區別│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 │人/公頃)│ │比值未逾百分之十五│比值超過百分之十五│ ├─────┼───┼─────────┼─────────┤ │未達二百 │住宅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百分之一百五十 │ │ ├───┼─────────┼─────────┤ │ │商業區│百分之一百八十 │百分之二百十 │ ├─────┼───┼─────────┼─────────┤ │二百以上 │住宅區│百分之一百五十 │百分之一百八十 │ │未達三百 ├───┼─────────┼─────────┤ │ │商業區│百分之二百十 │百分之二百四十 │ ├─────┼───┼─────────┼─────────┤ │三百以上 │住宅區│百分之一百八十 │百分之二百 │ │未達四百 ├───┼─────────┼─────────┤ │ │商業區│百分之二百四十 │百分之二百八十 │ ├─────┼───┼─────────┼─────────┤ │四百以上 │住宅區│百分之二百 │百分之二百四十 │ │ ├───┼─────────┼─────────┤ │ │商業區│百分之二百八十 │百分之三百二十 │ └─────┴───┴─────────┴─────────┘

二、旅館區:

(一)山坡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平地: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工業區:百分之二百十。

四、行政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五、文教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六、體育運動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七、風景區:百分之六十。

八、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 在此限。

九、加油(氣)站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百分之四百。

十一、醫療專用區:百分之二百。

十二、漁業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三、農會專用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四、倉庫區:百分之三百。

十五、寺廟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

十六、其他使用分區由各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 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居住密度,於都市計畫書中已有規定者,以都市計畫書為 準;都市計畫書未規定者,以計畫人口與可建築用地(住宅區及商業區面 積和)之比值為準。所稱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係指鄰里性公共設施 面積(包括鄰里性公園、中小學用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停車場、 綠地、廣場及市場等用地)與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之比值。

前項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係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非都市發展用地(包括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以都市 計畫書為準)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