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34-1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如有增 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 獎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