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32-2條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 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 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二倍。

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規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與前項提高法定容積不得 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