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31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經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公所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並依 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 使用。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 修建。但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 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