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29-2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 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 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