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28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 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土石。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