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26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 、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 值應保存之建築,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其使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