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24-1條
體育運動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傑出運動名人館、運動博物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運動訓練設施。

三、運動設施。

四、國民運動中心。

五、其他與體育運動相關,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