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21條
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 合法性工廠而劃定,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展 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 員工餐廳、其他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 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 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 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

一、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二、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

三、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

四、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 性類工業。

五、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