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19條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 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 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甲種工業區中建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