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11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請求處理時,應繕具副本連同附件 送達拒絕機關,拒絕機關應於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拒絕理由及 必要之關係文件,送請內政部或該管縣政府審議。內政部或該管縣政府應 於受理請求之日起三個月內審議決定之。

前項審議之決議及理由,應由內政部或該管縣政府於決議確定日起十二日 內通知拒絕機關及請求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理由 時,拒絕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