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8-1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申請人或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組織審議;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審議前,以書面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參 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