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 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 ,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 以專屬網頁周知及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