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38-1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前已申請或報核尚未核 准或核定之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一百零三年 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前,已踐行之公開展覽、公聽會或審議等程序,適 用修正前規定;未完成踐行之程序,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