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32條
代管人之任務如下:

一、代為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 新事業。

二、代為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

三、代為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

四、代為控管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

五、代為執行都市更新事業之清理。

六、其他有關代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