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23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減免稅捐時,應由 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減免原 因消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