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20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以信託方式辦理更新時,各該管理機關應與信託機構簽 訂信託契約。

前項信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權利範圍。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關係存續期間。

五、信託證明文件。

六、信託財產之移轉及登記。

七、信託財產之經營管理及運用方法。

八、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九、各項費用之支付方式。

十、信託收益之收取方式。

十一、信託報酬之支付方式。

十二、信託機構之責任。

十三、信託事務之查核方式。

十四、修繕準備及償還債務準備之提撥。

十五、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六、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交付及債務之清償。

十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