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公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三十日 內為之,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公告期間 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