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七款所稱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指相關單位依本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配合負擔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公共設施興修費用、配合 興修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及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