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12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 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