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12-1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據以推動更新工作,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 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相 關工作;所稱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指都市計畫應依據已 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