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11-2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通知,應連同已核定之計畫送達更新單元 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 記請求權人。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為之通知,應連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相關資 訊送達前項之人。

前二項應送達之計畫,得以書面製作或光碟片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