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對於自用農舍, 應於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必要時得委由當地鄉、鎮 (縣轄市) 公所負責辦理。但其他建築物之審查期限,得視現地勘查等需 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