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以外之建築物者 (如 興建工廠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 向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公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 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 申請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