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起造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興建學校、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 ,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 案報請縣 (市) 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 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 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