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
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
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略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立面略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
二百分之一) 及位置圖。但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
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得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