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 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廿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 使用之土地,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 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一律不准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