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之地區興建建築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經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