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獎助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51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運用及管理,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於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之 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