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獎助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50條
證券管理機關得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市更新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 基金。

前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設置、監督及管理之辦法,由證券管理機關 定之。

第一項受益憑證之發行、募集及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 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都市更新投資信 託公司及信託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 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